武进区芙蓉小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武进区教育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教师队伍建设、校际交流、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或计划;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5.学校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6.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及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7.学校招生、学生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8.学校教学教科研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设置等的重要事项;
10.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后勤管理、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
11.校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表彰推荐;
12.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中层干部任免事项;
2.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3.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4.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2.重大社会服务、校企合作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一)决策前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决策中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支部会、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时,方可举行。
3.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4.“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有关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5.“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为通过。
(三)决策后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报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3.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反馈阶段性报告
组织实施科室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科室负责人向校长办公会进行详细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单位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耗材、设备采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校长办公会。
(三)加强监督检查
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本通知精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2日